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11〕13号文件的分工意见》(鲁厅字〔2011〕19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管理,规范编制使用程序,提高编制管理质量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使用审核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空编运行、动态管理的原则。
凡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弱化、人员结构不合理、体制建制面临调整等,不予安排使用编制。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须先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报编制使用申请。编制使用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主要职责、经费形式;
(二)编制数额、实有人数;
(三)用编类别、数额及理由;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使用编制补充人员的数量、类别等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向提报部门、单位出具《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
机关事业单位凭《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办理补充人员事宜。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人员完成后,要进行入编登记,机构编制部门列入编制实名制名单。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编制实名制信息数据,核定预算、核拨经费。
第七条 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人员的,机构编制部门不列入编制实名制名单,财政部门不核定预算、不核拨经费。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生变动,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销实名制人员信息。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编制、以虚报人员方式占用编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通过"12310"监督举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举报投诉。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